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“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”重点专项2018年度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

作者: 时间:2018-11-26 点击数:

各相关学院(部):
  近日,根据国务院印发的《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管理改革的方案》(国发〔2014〕64号)的总体部署,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,科技部发布了《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8年度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申报指南》(见附件1),根据指南要求,我校具体组织申报工作通知如下。
  一、申请资格要求
  1.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,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,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。
  项目外方参与单位应指定1位外方牵头人。外方牵头人一般不超过65周岁(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),工作时间在国外单位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,应担任高级研发职位(相当于国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主要技术、产品研发负责人)或具有博士学位,具有较高国际学术声誉和科研水平。项目外方牵头人必须依托本人所在外方机构参与本专项项目,并由其所在外方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(须附本人任职证明和中外机构间合作协议或意向性协议、备忘录、证明信等或在中外方合作协议中对外方牵头人职务、职称做出明确说明)。对于诺贝尔奖、图灵奖、菲尔兹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,合作伙伴国家科学院院士、工程院院士,在世界一流大学、科研机构任职的国际著名学者,开展合作急需紧缺或能发挥关键作用的人员等,由申报单位在提交预申报书时作出特别说明,年龄可突破65周岁限制。
  2.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;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(973计划,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)、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(863计划)、国家科技支撑计划、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、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、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(以下简称“改革前计划”)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(含任务或课题)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(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)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。其他申请资格要求请参照附件中的相关要求。
  二、具体申报方式
  有意向申报的教师请仔细阅读申报指南,于2018年12月28日前与科学技术处联系,并提交学院推荐意见(见附件2)。

  联 系 人:王大为
  联系方式:85099785
  E-mail:wangdw828@nenu.edu.cn

  附件:1. 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8年度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申报指南(指南编制专家名单、形式审查条件要求).pdf
     2. 学院推荐意见.doc

科学技术处
2018年11月26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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